南京市第九初级中学章程(修订稿)

  • 发布时间:2019-10-25 16:44
  • 作者: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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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第九初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南京市第九初级中学,英文名称:Nanjing No.9 Junior High School,隶属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为公办全日制初中,学制三年。

第三条 校址:南京市玄武区杨将军巷46号(本部),邮政编码:210018。校庆纪念日为每年的929日,校徽为象征生命、青春和成长的绿色“幼芽”形设计(详见附则),校歌为《九中校歌》(详见附则)。

第四条 学校以“建设和谐校园,师生共同成长”为办学理念,以“向上”为校训,倡导“博雅健美,青春阳光”的校风、“严、实、精、活”的教风、“勤、思、钻、恒”的学风,创设“和气、和睦、和谐”的育人环境,培养兴趣广泛,性格豁达,信心十足的对个人、家庭、社会、国家勇于担当的具有国际视野和开阔心胸的一代新人。

第五条 学校以明确的办学理念和规划,坚持“特色、品质、责任”的指导思想,依法治校;以育人为根本,以质量为核心,以发展为目标,把学校建设成 “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育育在心;书声、乐声、球声、键声、笑声,声声入耳”的活力校园;使学校成为省内知名、市内一流的特色鲜明的公办初级中学。学校办学特色是文艺、篮球和科技教育。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发挥决策、指挥的领导作用,中共党支部对校长的依法施政起支持、保证和监督作用,教代会(含工会委员会)和校务委员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3.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4.妥善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设备和经费。

5.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6.行使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需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初中三年的基础教育。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要求,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师生的发展谋福利。

4.根据相关规定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社会、政府相关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副校长和校长助理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相关方面的具体工作。校级领导由中共玄武区委组织部和中共玄武区教育局工作委员会任命。学校中层干部由党组织或校长提名、群众民主推荐或公开竞聘,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任免。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监督并保障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行政管理中心)、教务处(课程教学中心)、德育处(学生发展中心)、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教科室(教师发展中心)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设主任、副主任。校长办公室内设人事处,教务处内设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总务处内设安全科,内设部门主任由部门副职兼任。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年级部,接受校长室的直接领导,并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全面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和其它各项工作。学校设立教研组和备课组,接受教务处、教科室的直接领导,备课组同时接受年级部的直接领导。年级部主任、副主任,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实行聘任制,分别由校长办公会、德育处、教务处选聘,原则上一学年一聘。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学校工会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共青团、少先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的网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通过工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或学校认可的进修或培训。

第十五条 教职工需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聘约,自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及学校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6.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7.加强学习,接受培训,与时俱进,遵照教育现代化要求,主动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需履行下列职责:

1. 学校按事业规模与发展需要设置岗位,配备人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职务、职称、岗位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职的优秀教师予以表彰。

2.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提供必要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学用品,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3.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给予必要的帮助,制定教师进修和促进发展计划,使教师能掌握现代化教育理论和技术。

4.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5.学校根据章程制定《学校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规范对教职工的管理和奖惩,对教师创造性的成绩给予鼓励和奖励,对违纪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中降级、开除留察,开除公职需征求学校党组织与工会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2. 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均可取得本校的学籍,接受平等教育。在学习成绩和评语等第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3.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按学校规定享受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邓颖超奖”和“杨德广奖学金”等荣誉。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5.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和教师的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需履行下列义务:

1.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所规定的课程和学业,积极锻炼身体,成为合格的初中毕业生。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南京市第九初级中学学生一日常规》的规范要求。

3.尊敬师长,文明守纪,团结同学,形成良好的思想品格和道德情操,养成良好习惯,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

4.关心班集体建设,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活动,认真参加各种竞赛,努力为学校争荣誉、添光彩。

5.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学校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公共资源。

 

第六章    学校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加强学校对课程的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落实国家和地方课程的校本化实施,积极开发学校校本课程,不断改进和完善具有校本特色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条 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和校情实际的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等适合学生学习的方式,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生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一条 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实行层级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并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的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最高决策会议,讨论决策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及办学中的各项重大问题。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校长助理。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讨论涉及学校办学路线、方针、政策及事关学校发展、干部任免、教职工岗位聘任等重大问题,根据所讨论的内容,行政方面事务由校长主持,党务方面事务由书记主持,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校长助理、党支部委员、工会主席。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校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要求及时向各中层职能部门通报会议有关决定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制度: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学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团队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年级部主任,讨论学校日常工作并分部门实施。校长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行政会原则上隔周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凡是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须经工会会员大会(或教代会)审议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部门和年级部负责制。教师应积极参加年级部的一切活动。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备课组接受年级部和教研组的双重领导、指导,统一备课、统一进度,优质高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贯彻落实省、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的用人制度。

1.根据玄武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2.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受聘人员实行管理。

3.对受聘在职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教职工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食堂膳食卫生管理,安排好师生膳食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引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抓好每天的校园卫生和检查工作。每天坚持做好课间操、眼保健操,积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搞好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预防近视、传染病、常见病工作,严防食物中毒。建立师生健康档案,监测师生体质健康。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学校内部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防灾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成效好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由德育处组织管理。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核心小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的工作、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托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校访、家访工作,形成家校教育的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托校园网络平台及微信、QQ等新媒体,及时向社会传递学校资讯,畅通社会了解学校的渠道。学校组织师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依托关工委、社区和共建单位,努力开发社会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共建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靠社区服务中心和派出所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安全文明的校园成果。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的成员由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发展的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领导、教育管理和学校战略研究专家、共建单位代表、法律专家、社区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参与学校的战略规划、教育教学、制度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咨询、指导,提供相应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帮助,评估学校的工作。

 

第八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或工会会员大会)、工会对学校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领导和班子一年一度的述职进行测评。

第四十五条 学校接受玄武区教育局和玄武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接受审计机构、物价部门等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媒体等对学校办学的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或工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有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修订权在学校教代会(或工会会员大会),解释权在校长室。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附则一:校徽

 校徽

 

附则二:《九中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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