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 发布时间:2015-01-08 17:28
  • 作者: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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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和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义务教育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要指标》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义务教育学校最基本的办学标准,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建设、管理、评价和监督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标准。

(三)《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含规划保留的村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有关办学标准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学校设置标准

 

(一)学校布局应根据城镇及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分布、地形地貌、周边交通、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合理布点。

() 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就近入学为原则,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方便学生就学等因素确定。城镇居住区服务半径原则上完全小学为500,初级中学为1000。农村学校可根据道路交通和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布局,原则上2万人设立一所完全小学,4万人设立一所初级中学,必要时可设置非完全小学或教学点。

(三)新建学校宜按下列几类规模设置:完全小学为24班、30班、36班。初级中学为24班、30班、36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为36班、45班、54班。

(四)学校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

(五)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便捷、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确保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卫生、和谐,保障师生身心健康。

 

第三章   校园建设标准

 

(一)校园应有足够的空间和用地。校园规划建设基本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和道路广场停车场用地等。有条件的学校要根据课程特色建设的需要留有足够的课程实施用地。城市学校用地较小无法扩展的可在地下和楼顶上适当扩建。

(二)学校校园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美观大方,教学、运动、生活等功能区划分合理,环境布置风格协调,突出学校文化特点,体现教育功能,具有现代气息。

(三)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20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5平方米。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增加10.5平方米。中心城区小学生均占地不低于10平方米,初中不低于12平方米

(四)学校建筑用地根据不同规模各类学校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确定:小学建筑用地容积率为0.8,初中建筑用地容积率为0.9

(五)体育运动场地包括田径运动场地、球类场地、固定体育器械场地、小学游戏场地。鼓励建设无害无味的塑胶化运动场和风雨操场。中小学校各类运动场地的具体配置标准见附件1

(六)集中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小学自然科学园地或中学生物园地等,生均绿化面积5平方米以上,或学校绿地率不低于35%,努力做到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绿。增强校园绿化山水意识、人文寓意。课文中涉及的草木尽可能在校园集中呈现。

(七)停车场用地:为加强学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管理,保证校园安全整洁,应设置停车场地。新建城市学校可建设地下停车场地。

(八)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小学不低于8平方米,初中不低于10平方米。不同规模学校具体标准可按不低于附表2的标准执行。

(九)学校校舍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后勤及生活用房。每班必配一间普通教室,每间使用面积小学高于66平方米,中学高于73平方米。寄宿制学校,应配置学生宿舍、食堂、浴室、教工值班室等生活用房。教室、走廊要有更多空间承载教学资源。各类校舍具体配置标准见附表3-8

(十)校舍外形、功能、空间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功能、学生身心特点和历史文化特色。校舍建筑应坚固、适用、通风,符合抗震、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新建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标准,满足综合防灾要求。

(十一)小学校舍原则上不高于4层,初中校舍不高于5层。多层校舍建筑每幢不少于2部楼梯,楼梯坡度不大于30度,护栏坚固。教室和宿舍内外墙面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无裸露电线。教学用房内采光良好,光线充足。要根据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需要,配建符合标准的无障碍通道及设施设备

(十二)学校应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设置标准的升旗台、旗杆。

(十三)建立校舍安全监控、质量鉴定、维修改造长效管理机制,不安全校舍及时得到加固改造,其中D级校舍须及时拆除。

(十四)鼓励学校建设食堂或伙房,满足有需要的学生中午在校就餐。

(十五)留守儿童较多的学校要建立亲情交流视频室。

               

第四章  教育装备标准

 

(一)学校应按《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要求配齐配足教学仪器和设备。

(二)学校图书馆(室)应设置藏书室、阅览室、电子阅览室等。小学生均图书不低于30册,初中不低于40册,年生均新增图书l.5册。配备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图书等。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设校园图书亭、班级图书角、其他图书点等。学校具体建设标准见附表9-10

(三)学校应按要求配置各类实验室。小学科学实验室面积不小于86 /间,探究性实验室不小于96 /间。初中实验室面积为96-110 /。数字化、综合实验室面积不小于144 /。学校应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理科实验目录》和最新公布的《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类标准配备实验仪器设备。要注重语文、数学、史地等学科实验室的建设,初中每校应建1个史地实验室,有条件的学校历史和地理各建1个。实验室建设配备标准见附表11

(四)学校应按信息技术装备标准配备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教室、校园广播和电视系统等。生机比小学10:1以上,初中8:1以上。师机比小学初中均为1:1。具体建设配备标准见附表12

(五)学校应建设校园网,并实现接入全覆盖,实现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为每个班级配置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实现教师教学环境、学生学习环境、学校管理的信息化。

(六)小学应配备手工实践室和技术实践室等,初中应配备工艺制作实践室、木工实践室、金工实践室和电工实践室等。对于规模较小的初中(8轨以下),可以两个科目合并建设一个实践室。建设标准见附表13

(七)中小学应配备美术教室,使用面积建议为96 /间准备室面积不小于20/ 。应高于教育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配备教学器材设备,美术特色学校可根据自身要求配备相应器材设备。应配备符合现代教学的音视频欣赏资源和设备。建设标准见附表14

(八)中小学应配备音乐教室和舞蹈教室,使用面积不小于96 /间器材室面积不小于20/间。配备符合现代教学的音视频欣赏资源和设备。建设标准见附表15

(九)中小学应按标准建设运动场、篮球场、排球场、足球场、乒乓球室等,并按《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配备体育器材。运动场地建设及体育器材配备质量应符合GB/T 19851—2005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标准的相关要求。具体建设标准见附表16

(十)寄宿制学校应按规定建设宿舍,并按标准配备相关设备。按11张床配备床位,每室不超过8人。配备学生食堂和餐厅,配备开水供应和淋浴设施设备。在宿舍关键部位安装摄像头和报警装置,和学校的安全监控相连。配备宿舍值班室和值班人员。配置急救箱和药物。

 

第五章  师资队伍标准

 

(一)学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编制标准及教育教学需要,配齐配足教职工,小学、初中师生比分别不低于119113.5

(二)按照每周15课时标准,配备音乐、体育、美术课教师,其中专职教师小学、初级中学分别不低于50%70%。按照师生比1500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和卫生保健教师。

(三)中小学专任教师须持有相应层次或更高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达标率100%。其中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均达到95%以上。

(四)校长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达到《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要求。小学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教师职称。初级中学和九年制学校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教师职称。建立校长流动任职制度,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五)对中小学教师实行县管校用管理模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均衡配置中小学教师,每年安排15%左右的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区域、城乡、校际间流动任教。

(六)学校建立稳定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做好在职教师岗位培训、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和骨干教师研修培训工作。每五年轮训一次,360培训学时全员培训率100%

(七)每年安排不低于日常公用经费10%的培训经费和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2%的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培训。

(八)教师应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关爱学生,为人师表。尊重学生人格和个体差异,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无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无有偿家教和到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等现象。

(九)教师有较高的教学业务水平。教师教学理念先进、执教风格鲜明,能熟练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准确把握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按教学和学生认知规律开展教学,高质量地上好每一节课,培养学生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十)教师具有较强的教研科研意识,有一定的教研科研能力,能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开展应用性教育科研。

(十一)中小学聘请临时代课人员须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报批,代课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六章  教育教学标准

 

(一)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年度教学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结合学校实际与学生需求,开设丰富的校本选修课程,充分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多样化选择。

(三)学校应使用经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按规定选用教辅材料。

   (四)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小学生和初中生每天在校用于集体性教育教学活动(含早读)的时间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和7小时。学校要合理安排学生作业量和内容,小学一、二年级原则上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每天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生每天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1.5小时以内。      

(五)坚持德育为先,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教育目标和活动安排的阶段性、层次性,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落实教学五认真,优化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评价等基本环节。加强对课程、教材、儿童和教法等研究,切实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建立学校领导兼课、听课、评课制度,形成课堂教学质量常态分析与管理制度,提升学校课程领导力。

(七)按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科技、体育、艺术和综合实践活动。确保学生每天校园体育锻炼1小时。落实体育艺术2+1活动工程。每年举办2次学生全员参与的运动会,举办一次校园艺术节活动(艺术周或艺术月)。培养学生至少1项艺术爱好、2项体育运动技能。

(八)开齐劳动课程,充分利用校外劳动教育基地,进行相应的劳动和劳动技术教育,养成学生的劳动习惯。

(九)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组织建设各类学生社团,专职或兼职教师进行辅导活动,学生参与率达到100%,培养并展示学生个性特长。广泛开展读书活动,提高学生阅读兴趣、阅读能力及科学人文素养。

(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开发、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基地,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确保小学和初中每学年课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

(十一)重视校园文化建设。确立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校园文化环境注重教育性、科学性、有特色。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七章  学校管理标准

 

(一)校长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建立和实行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二)落实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三)学校内部机构健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规章制度完善,工作协调有力,管理水平较高。

(四)健全学生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及学生会、班委会等学生组织的作用,促进学生自主管理。

(五)坚持开放管理,实行校务公开。落实家长委员会制度,并采取多种形式,争取学生、家长、社区及社会有关方面支持、参与和监督学校工作。

(六)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建设平安校园。

(七)学校应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激发学校办学活力和教师工作热情。

(八)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按划定的施教区招收新生。严格控制义务教育择校行为,学校择校生比例须低于10%,并逐步减少。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做到诚信招生、 规范招生、 阳光招生, 确保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学校应按照上级的统筹安排,接纳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入学。

(十)新生入学实行随机均衡编班,不设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等,并均衡配置师资等教学条件,保证学生享有公平、均衡的受教育条件。

(十一)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农村学校寄宿生住宿费。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另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切实治理乱收费行为。

 

第八章 经费保障标准

 

(一)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得到全面落实。政府统筹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部门、乡镇(街道)和社会力量促进义务改革和发展的职责明确,形成合力。

(二)学校办学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额保障,并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单列。义务教育办学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设备购置及更新经费、校舍建设和维修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教师培训及质量提高专项经费等。

(三)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定基准定额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等发展需求因素及物价变动情况逐步提高。

(四)建立健全校舍维修改造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制定校舍维修生均拨款定额标准并逐步增长。统筹整合公共财政预算中各类校舍建设资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校舍安全。

(五)建立完善的助学制度体系,保证学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完成学业。留守儿童少年、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习困难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困难、就学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而失学。

(六)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依法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

(七)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提高办学效益。

 

第九章  质量评价标准

 

(一)学校应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要从德智体美等方面构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应以激励进步和成长为主要目的,注重过程性、发展性。评价应面向全体学生,关注个体差异。

(二)学校要建立科学的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方法。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记录袋,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小学实行等级记分制,中学实行综合素质评定。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率达95%以上。

(三)实施义务教育学业质量标准,建立学生学业质量监测制度。小学生学业水平监测合格率达98%以上,初中学生学业水平监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四)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90%以上。每个学生至少学习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

(五)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学校公共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学校公共服务质量和社会对学校满意度的重要依据。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发展和教育质量满意度达90%以上。

(六)实行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5年对学校开展一次综合督导评估,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评估。

 

第十章  附则

 

(一)本标准从201511日起执行。其他义务教育学校相关办学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二)各地新建学校,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现有学校办学条件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应加大建设、维修和改造力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在2018年前全面达到标准。

(三)本标准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