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九初级中学违纪学生处理条例

  • 发布时间:2019-10-25 17:04
  • 作者:德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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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学校优良的校风,创设一流的教育环境,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和成绩考核规定的有关文件,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处理等级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学生,视其错误的情节轻重和认错的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公开通报批评。公示时间为1

2.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公示时间为13

第二条  违纪类型

(一)严重违反课堂纪律及不交作业。

 1.课堂上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如睡觉、看无关书籍、听MP3、使用手机等)。

2.课堂上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

3.课堂上无理中断老师讲课。

4.经常不交作业。

对经教育无效,严重违反课堂纪律或拒不交作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考试违规

凡在考试中,考试态度不端正,违反考试纪律者,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参照《南京九中考场规则》执行)

(三)迟到、早退、旷课

1.学生无正当理由和原因,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4节以上者,根据旷课节数给予相应处分。

2.学生上课无故迟到三次或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班集体活动和自习课一律按旷课处理,并按要求补齐所缺学分。

(上课节数以一天七节课,一周五天计算)

(四)抽烟、酗酒行为

学生在校期间抽烟、酗酒,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规进入网吧、游戏机室、舞厅等行为。

学校对违规进入网吧和游戏机室、舞厅等学生,一经发现视其表现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六)参与策划肇事和以强凌弱的行为。

制度规范  奖惩分明

 

1.在校内,以强凌弱,动手打人或参与、策划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同时进行经济赔偿,如触犯法律,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将校内的矛盾故意扩大到校外,勾结校外人员到学校及周边滋扰生事,殴打他人,败坏学校声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触犯法律,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知法犯法的行为。

1.在学校的学生中敲诈、勒索财物或偷窃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触犯法律,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拒绝学校或公安机关正常的调查和处理,搞攻守同盟并作伪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触犯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八)故意毁损他人或公共财物的行为。

1.凡在学校墙壁、课桌及其它设施上随意刻划和涂抹,踩踏绿地,从楼上向下抛物造成公共财物损坏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负责维修、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2.凡因违纪造成公共和他人财物损坏者,视其情节轻重和物品价值,并考虑其认错态度和补救措施,除责成事故者赔偿外,还要给予适当处分。

(九)严重影响学校公德和形象的行为。

1.故意在校园、教室内外乱扔各种废弃物、在校园内随地吐痰等破坏环境卫生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2.凡是阻碍学校教职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并伴有辱骂、威胁、殴打教职工行为的,学校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报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3.凡衣着、发型严重违规,不符合统一着装标准或中学生身份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处分。

4.男女同学应正常交往,如出现不正常的交往,并在公共场所出现有损形象的举动,经教育仍无悔改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十)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行为

凡是拒绝教职工的正常批评教育,并出现不尊重的举止、辱骂教师等情节,都视为拒绝接受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条  处理程序

    1.正常程序:由学生所在年级或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处分的理由,由德育处会同有关处室根据所报材料进行调查了解核实,确定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并根据实际情况给出处理决定。

2.非常程序:德育处搜集、整理材料,按学生的违纪情况,给出处理决定。

3.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由德育处处理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制度规范  奖惩分明

 

记过以上处分报学校行政会通过、备案。

第四条  撤销处分

1、通报批评:受通报批评的学生自通报批评之日起,一个月内无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班级班委会、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签署同意撤销意见,报年级部审核予以撤销。

2、受处分学生:定期填写情况反馈单,被处分后的半学期至一学年内,自己能主动认识错误并有改过行动和显著进步,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销处分或降低处分级别的书面申请,并由所在班的班委会、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签署意见,送年级部审核,报德育处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公布生效。撤销记过以上处分由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与处分相关的规定

 1.学生在校受到处分处理,无特殊重大优秀表现,一般在同一学年内(通报批评的在一学期内),取消其获取一切荣誉的资格。

2.对一般违纪的学生,经教育不思悔改,继续违反校纪,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3.受处分者在未撤销处分期间再次违纪,予以追加处分或延长撤销处分时间。

4.受处分者在规定时间内应努力撤销处分。

5.在校期间受警告或以上处分且在初三毕业前仍未撤销者,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道德品质”项目为“不合格”。

第六条  处分原则

1.处分是针对学生错误而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必须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2.学校在处分学生的过程中,多做正面教育工作,处理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认真准确,处理恰当。

第七条  处分学生的管理

班级、年级部和德育处要严格按程序实施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对表现好的违纪学生要适时按程序给予减轻直至撤销处分;一般违纪处理情况,德育处要有备案,记过或以上处分在初三毕业前仍未撤销者,将记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第九初级中学所有学生,由德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