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九初级中学校计算机,教室维保服务 竞争性谈判文件

  • 发布时间:2021-09-1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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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NJ9C2021005

项目称:南京市第九初级中学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年度维保服务

南京市第九初级中学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

南京市第九初级中学南京市第九初级中学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年度维保服务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谈判。

1、项目编号: NJ9C2021005

2、项目名称:南京市第九初级中学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年度维保服务

3、采购项目最高限价:2.6 万元(超过最高限价报价,投标无效)

4、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公司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等);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等);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无。

4.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无。

4.3 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

6、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7、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信息:

7.1时间2021年9月18日至22日,上午09:30-11:30,下午13:30-16:30

7.2地点:;

8、集中考察现场及答疑时间、地点:不组织。供应商可联系采购人自行勘察。

9、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无需缴纳。

10、响应文件份数:一式叁份(壹份正本、两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1、响应文件提交时间、地点

时间:2021924 17:00截止,截止时间过后,不再接收任何文件,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出席);

地点:南京市第九初级中学(杨将军巷46号)

12、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薛主任 13815880011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

2、定义

2.1 “供应商”是指参加谈判竞争,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 “货物和服务”指本采购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3 “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服务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3.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和戒毒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财库〔2014〕68号。                                                                                        

3.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财库〔2017〕141号。

3.4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品目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 品 。                                                                                                              

3.5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3.6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7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4、谈判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响应文件编制

5、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 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

6.4 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谈判代表签字。

6.5 响应文件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谈判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6.6响应文件应逐页编码,不得跳页(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证明材料、声明及产品介绍、彩页等)。

6.7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7、响应文件的组成

7.1 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7.2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投标函(投标申请及声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第一章谈判邀请中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4第一章谈判邀请中 4.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合同草案条款;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等。

7.3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

(1)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投标报价表中的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2)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3)提供的服务如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并在《技术条款偏离表》中逐条予以说明。

(4)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文件和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7.4 响应文件的价格部分

(1)价格部分是对货物和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谈判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货物和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2)报价应包含完成本货物和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一旦成交,总价格不变。如果有漏项,视同让利。

(4)经谈判后,如果成交价高于或低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首次报价的,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

7.5 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响应文件签署与提交

8、响应文件签署

8.1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8.2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8.3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现场提交。

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拒收:

1)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2)投标人未携带身份证原件或签到人与委托书上被授权人身份不符的。

四、谈判

9、联合体

9.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9.2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9.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申明。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并以响应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商务评审的依据由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首先以响应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审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对应的供应商的应答材料确定。

9.4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

9.5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0、谈判组织

10.1 在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过时不候。

10.2 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

11、谈判程序

11.1 谈判小组评审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将告知有关供应商。

11.2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均有同等的谈判机会。

11.3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用“”加注或特别说明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应逐条响应。

11.4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1.5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1.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11.7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1)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的;

(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

(4)没有逐一说明提供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技术参数和服务响应,而是直接拷贝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

(5)报价低于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供应商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公积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6)《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中载明的诚信指数为零分。

(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1.8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谈判小组认定为无效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采购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暂时不能确定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能满足需求等。

12、评定成交标准

12.1 成交标准,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

12.2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行运用,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标准。

12.3 评定方法,详见第三章。

13、确定成交供应商

13.1 谈判小组对质量和货物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按评定后的价格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优劣顺序排列,并确定价格最低、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最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3.2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向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服务费后领取《成交通知书》

13.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13.5 所有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代理机构均不退回。

14编写评审报告

14.1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过程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15签订合同

15.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5.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5.3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4 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财政部门视情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

15.5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5.6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五、询问、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

16、询问

16.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7、质疑

17.1 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在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17.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17.3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采购公告发布时间、谈判时间;

(2)提起质疑的日期、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具体条款);

(3)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包括座机、手机、传真号码等)

(5)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供应商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17.4 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谈判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7.5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代理机构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18、投诉

18.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19、诚实信用

19.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9.2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19.3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一经查实,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如果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9.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

19.5 供应商应自觉遵守谈判纪律,扰乱谈判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六、投标有效期

21.1 所投的标应从开标之日起60天内有效。

21.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电传、传真等。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书。


第三章 评定标准

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评标标准: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评审价最低。

2、评定标准:

2.1  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2  对国家认定的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投标价的5.00%、5.00%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特别说明:节能、环保产品必须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官方网站“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且以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为准)。

2.3  对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给予投标价的10.00%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4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如果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00%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10.00%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1  供应商为小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3.2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如果提供的货物为大中型企业注册商标  的货物,视同大中型企业。

4、监狱和戒毒企业的价格扣除

4.1  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2  监狱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3  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

5.1  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2  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3  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6、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四章 维保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等

一、维保范围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1

计算机教室

2

2

教学多媒体系统

45

3

公共广播系统

1

4

网络信息系统

1

5

办公OA系统

1

6

信息引导与发布系统

1

二、服务时间

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

三、服务费的结算

合同签订,采购人收到供应商开具符合财务规定的相应数额的正式发票后,支付合同价款的60%,维保周期结束后支付合同价款剩余的40%

四、服务的范围及项目

2个计算机机房、45套教学多媒体软硬件维护,办公OA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网络信息系统、信息引导与发布系统的系统日常维护。

五、服务的标准及要求

提供7*24时服务热线400-1800-312进行电话技术支持,当远程支持无法判断或处理故障时,乙方接到报修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维修现场进行故障判断和处理。

六、其它要求

1、响应文件中提供《巡检报告》模版

2、响应文件中提供《故障处理及问题分析报告》模版